电视剧拍了就能播吗?没那么简单!
近年来,国内影视行业蓬勃发展,每年都有上万集电视剧(含网络剧)被搬上电视荧屏和电脑手机屏幕。中国十几亿的观众几乎人人追剧,每天都能发掘出新的电视剧。在很多人看来,拍电视剧并不难,很多40集的电视剧仅仅用半年的时间就拍完了,有钱有人就行。但事实并非如此,影视剧行业有句像绕口令一样的话,“有了想法不见得能投拍,能投拍不见得能拍完,能拍完不见得能发行,能发行不见得能播出……”一部电视剧从拍摄到播出,仅从我国现行的行政许可和审查环节来看,就不啻于过五关斩六将
传统电视剧需过五关斩六将
第一关:电视剧制作经营业务许可
不是任何单位都可以拍摄电视剧,这点电视剧和电影不同。2017年3月1日《电影产业促进法》实施后,国家取消了摄制电影许可证和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两项行政许可,拍摄电影的主体限制全面放开,任何单位想拍摄电影,都不需要事先取得任何电影制作方面的资格。但电视剧拍摄主体并没有放开,根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只有具备以下资质的单位才有资格制作电视剧:
(1)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机构
(2)地市级(含)以上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广播影视集团)
(3)持有《摄制电影许可证》的电影制片机构(已取消)
所以,我们可以看出,非电视台的单位如打算拍摄电视剧,一般需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需报广电总局审批;其他机构申请《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应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审批机关应当自收到齐备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许可,颁发《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书面通知申请机构并说明理由。
该《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2年。经批准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业务增项手续,之后才算是合法具备电视剧制作经营业务资质。
第二关:电视剧制作许可
具备以上资质的单位有资格制作电视剧,但是在具体制作电视剧的时候,还需要事先另行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分为《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和《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由广电总局统一印制。
1.《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仅限于该证所标明的剧目使用,有效期限不超过一年。特殊情况下经发证机关批准后,可适当延期。《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由省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其中,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直接向广电总局提出申请;其他机构向所在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2.《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有效期限为2年,有效期届满前,对持证机构制作的所有电视剧均有效。电视剧制作机构在连续2年内制作完成6部以上单本剧或3部以上连续剧(3集以上/部)的,可按程序向广电总局申请《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资格。广电总局负责核发《电视剧制作许可证(甲种)》。
第三关:电视剧拍摄之前的备案公示
我国电视剧拍摄制作实行备案公示制度。根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现广电总局)负责全国拍摄制作电视剧的公示。
除了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备案的制作机构外(该机构需事先取得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其他的制作机构在制作电视剧之前,应当向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现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再经审核报请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公示,审核没有问题的,通过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政府网站电视剧电子政务平台公示《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表》。
制作机构应当按照公示的内容拍摄制作电视剧,如有变更公示电视剧主要人物、主要情节的,应重新备案公示。变更剧名、集数、制作机构的,应当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或者其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第四关:拍摄之后的内容审查和发行许可
根据《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电视剧(包括国产剧、合拍剧、引进剧)实行内容审查和发行许可制度。未取得发行许可的电视剧,不得发行、播出和评奖。电视剧内容审查机构同电视剧拍摄制作备案公示机构,根据电视剧的不同情况由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和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进行审查。
1.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审查审查职责包括:
(1)审查直接备案制作机构制作的电视剧;
(2)审查合拍剧;
(3)审查引进剧;
(4)审查由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查的电视剧;
(5)审查引起社会争议的,或者因公共利益需要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查的电视剧。
2.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的审查职责包括:
(1)审查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制作的国产剧;
(2)初审本行政区域内制作机构与境外机构制作的合拍剧;
(3)初审本行政区域内电视台等机构送审的引进剧
电视剧内容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发给《电视剧发行许可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送审机构并书面说明理由。已经取得电视剧发行许可证的电视剧,应当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行和播出。变更剧名、主要人物、主要情节和剧集长度等事项的,原送审机构应当依照本规定向原发证机关重新送审。
第五关:播出机构的播出审查
电视台在播出电视剧前,应当核验依法取得的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并对其播出电视剧的内容进行播前审查和重播重审。
通过以上五关后,电视剧才有可能正式走上荧屏,面对观众。至于具体什么时候能播出,也是需要经过重重考验,比如电视台排播安排、电视题材受行业政策影响(限韩令、限古令等等)、主创人员被爆出劣迹等等等等,不一而足。
网络剧制作和播出与传统电视剧的不同
相对传统电视剧而言,网络剧制作和播出就没有那么严格和复杂,制作机构取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即具备的拍摄网络剧的资格,无需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拍摄网络剧前进行规划备案,拍摄后取得上线备案(发行许可)即可。
一、普通网络剧
2012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原),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管理的通知》,通知要求:“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要按照‘谁办网谁负责’的原则,对网络剧、微电影等网络视听节目实行先审后播管理制度。”
根据上述通知的要求,普通的网络剧不需要通过内容审查和发行许可,只需经历两次备案,分别获得规划备案号和上线备案号即可播出。规划备案在网络剧制作前进行,主要登记节目名称、题材类型、内容概要、制作预算等规划信息。上线备案在规划备案及网络剧制作完成后进行,主要登记节目拟播出平台、实际投资、演员片酬等相关信息。普通的网络剧两次备案流程也比较简单,在“网络视听节目信息备案系统”(http://jmba.tv.cn)进行。
二、重点网络剧
根据2022年6月1日实施的《关于国产网络剧片发行许可服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国产重点网络剧片实施重点监管。符合符合以下一项或多项条件的网络剧、网络微短剧、网络电影、网络动画片属于重点网络剧片:
1.投资额较大的,具体数额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根据网络视听行业发展和管理工作实际,适时调整并通报;
2.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招商主推的;
3.在网站(客户端)首页首屏、专题版块或专区专栏中推荐播出的;
4.优先提供会员观看或以付费方式提供观看服务的;
5.网络剧片制作发行主体自愿按照重点网络剧片申报的。
重点网络剧片需要经历一次规划备案一次发行许可。制作机构在制作前需在“重点网络影视剧信息备案系统”中进行登记备案;制作完成后需向所在地省级广电管理部门提交发行申请,省级广电管理部门对作品的内容、版权、技术等方面进行审核。如果审核通过,向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报批,之后才能领取《网络剧片发行许可证》上线播出。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相对于传统电视剧而言,网络剧的制作和播出审查难度大大降低,也极大的促进了网络剧行业繁荣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