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孩子们居家学习时,如何解决未成年人隐私权和父母监护权冲突

2022 06/23

因为北京疫情又有新变化,原定2022年6月13日中小学开学的日期无限后延,再次挑战了广大家长们脆弱的神经。因为这一切意味着,神兽们仍然要在家上网课!相信不少的青春期孩子的家长都遭遇到这样的问题,孩子们在上网课之余(之中),时而上网冲浪,时而跟他人嗨聊,时而看看动漫,时而追追明星……,当你忍无可忍,决定查看或没收孩子的手机或IPAD时,孩子奋起反抗,说你侵犯了他的隐私权,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要报警告你。你面对他的振振有词,恨不得拍扁他,却哑口无言。


首先,我们来看看旧的《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施行),其第二章共6条几乎全部规定了父母及其监护人的“义务”,而没有一条是规定其“权利”。其中第12条更是规定了责任:“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而有关对未成年人隐私权保护问题,《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0条有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第31条又规定:“对未成年人的信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


根据以上规定,有人就认为,父母不应该打听、了解未成年人的隐私,否则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而我们70、80的这一代家长,正是在旧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的背景下成长起来的,大多数的家长给予了孩子比以往任何一代更多的自由和尊重,却把握不好对孩子的监管尺度,特别是当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权发生冲突时,家长陷入了两难境地。上升到司法实践层面,比如孩子起诉家长私自翻看孩子信件或网上聊天记录,法院是否应认定家长侵权,又如何判定家长承担侵权责任?司法工作者也处于尴尬局面。


很多学者认为,从未成年的角度来分析,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其生理、心理等各方面发展均不成熟,生存能力较弱,未成年人的隐私权应当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让渡部分隐私利益以便家长行使监护权,保障未成年人顺利成长;而从监护人的角度来看,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依法对未成年人享有监护权,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日常生活、人际交往、教育情况享有知情权。


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完善,越来越多的法律对父母的监护权利进行了支持和规定,让父母们有法可依,面对孩子提出的隐私权主张,不再无言以对。


《民法典》(2021年施行)第168条明确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所以,父母有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


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施行)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施行)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图书、报刊、电影、广播电视节目、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信息等。


《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施行)第六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可以代未成年人开拆、查阅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可以开拆、查阅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或者其他网络通讯内容。


《未成年人保护法》(2021年施行)第七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使用网络行为的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通过在智能终端产品上安装未成年人网络保护软件、选择适合未成年人的服务模式和管理功能等方式,避免未成年人接触危害或者可能影响其身心健康的网络信息,合理安排未成年人使用网络的时间,有效预防未成年人沉迷网络。


从这些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监护人有教育、管教、监督被监护的未成年人的义务,有权利也有义务了解未成年人成长过程中各方面情况,以便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教育和引导,不能用未成年子女的隐私权来抗拒父母的监护权。


所以,父母一方面应充分尊重孩子的隐私权,给予孩子独立的空间和足够的信任,尽量不去窥探孩子的秘密和隐私,另一方面也要及时了解孩子的近期状态,在监护权和孩子的隐私权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特别当如果孩子出现逃课、沉迷网络、吸烟、饮酒、赌博等不良行为时,为了保护未成年人本人的人身安全、保证其健康成长,家长应及时行使其监护权,关注未成年人的往来信件、网络通讯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