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基协203号文解析,虽迟必到!

2022 06/27

2022年6月2日晚间19:55,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下称协会)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备案工作相关事宜的通知》(中基协字[2022]203号,以下简称《登记备案工作通知》)。《登记备案工作通知》一共发布了四份文件,一方面更新了2020年发布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下称2022版清单或2020版清单,分为证券类、股权类两类管理人),一方面新发布了《私募投资基金备案关注要点》(下称《备案关注要点》,分为证券类、股权类两类基金)。鉴于《登记备案工作通知》是协会近年来在监管政策方面的一个重要文件,各大律所已经对203号文进行了诸多解读和讲解。好饭不怕晚,我们在参加了协会组织的培训,进一步掌握及明晰监管尺度以后,针对本次变更的具体内容进行实务化解读,结合市场操作情况并提供相关分析意见,希望对各位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管理有所助益。


囿于篇幅所限,我们的解读将分为登记申请材料清单、证券类基金备案关注要点以及股权类基金备案关注要点三部分。本文将首先针对登记申请材料清单进行解析。


一、协会近期监管政策梳理


疫情以来协会的监管政策针对新情况完善和发展,主要针对以下三个方面提升监管效率,完善监管效果:


1.提高工作的透明度


2020年2月1日协会发布《关于疫情防控期间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工作安排的通知》。2022年5月26日协会在前一份通知的基础上,发布了《关于疫情期间优化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服务的问答》,针对疫情期间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等相关服务的优化措施进行了公布。


2.发布登记案例公示,对于监管尺度以案例形式阐明


2021年9月份协会建立私募投资基金备案案例公示机制并发布首批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分别为员工跟投平台备案为私募基金、一般有限合伙企业改造后备案为私募基金,以及员工持股计划备案为私募基金,上述三种情形协会已不予备案。


2022年4月15日晚间,协会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关于发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案例公示的通知》,首次发布在管理人登记业务中的案例公示,总结梳理首批中止办理及不予登记的两类案例并予以公示;


2022年4月18日晚间,协会发布《关于发布私募基金备案案例公示的通知》,这是协会第二次发布私募基金备案案例。第二批案例包括提供“抽页”备案材料、备案“壳基金”、募集监督协议不合规、普通合伙人与管理人关联关系弱、基金投基金期限错配、管理人出让投资决策权成为“通道”共六种情形。


3.优化登记流程


2021年9月29日,协会在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以下简称“ambers系统”)发布《关于调整私募基金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填报事项的通知》,协会根据行业反馈及业务实践,优化了ambers系统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以及管理人信息更新功能,将管理人重大事项变更模块的部分字段调整至管理人信息更新模块,将部分重大事项变更调整为信息更新,同时取消管理人信息更新的次数限制,便利管理人及时进行信息报送。可以看出,协会在已经形成的监管体系内,在覆盖私募业务全链条的监管范围内,一直在根据实务反馈及现实工作予以反馈和工作改善。


二、本次修改的脉络梳理


在前述背景下,协会收集行业意见及反馈及在监管实务中发现及总结2020版的登记申请材料清单中存在如下情况:


●部分材料要求需要整合,主要体现为承诺函,分布在不同页签,并且需要多方签章,行业反馈在材料细节上要求过细。


●部分材料要求需要细化,主要体现在高管投资能力材料,高管履约能力相匹配的材料,2020版清单对其管理资金规模及年限等具体事项没有细化规定。


●部分材料要求需要完善。因为私募实务发展迅速,变化快,协会在监管中发现行业新情况和新问题,主要体现在银行券商等金融机构中被处罚过的人员,或没有投资专业经验的资管行业销售人员设立私募。


针对以上具体情况,协会在此次2022年版清单中沿用原版体例,修改具体条文,做了以下四处重大变更:


1.合并四项承诺函,统一到登记承诺函项下。


2.细化和强化针对专业能力的材料要求。从从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两个方面强化专业要求,强化对申请机构履职能力的要求。例如针对证券投资基金,强调信息义务,明确拉长证券从业年限要求。


3.加强对申请人稳定性要求。引导申请机构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并要求提供人员稳定性材料。


4.加强风险防范,出资人,实际控制人的信息填报,重大项目风险,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的监管措施。


三、本次变更内容解析


(一)机构基本信息页签登记承诺函


2020版清单一共中申请机构一共需提交6份承诺函,且分布在不同页签,由不同的责任主体签章。此次删减合并保留2个承诺函,分别为登记承诺函和高管承诺函,分别在机构基本信息页签和高管人员页签。为便于直接了解到协会的修改口径,我们将2020版的承诺函要求和2020版的承诺函要求比照如下:







本次修改关于承诺函需要注意的监管要点为:


1、冲突与无关业务监管


(1)对“冲突与无关业务”的定义与监管


私募基金从事与私募基金属性相冲突的业务一直以来为协会监管的重点。我们梳理协会的监管口径如下:


a.《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解答(七)》,协会答复”对于兼营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的申请机构,这些业务与私募基金的属性相冲突,容易误导投资者。为防范风险,中国基金业协会对从事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上述机构将不予登记”。


b.在2020版清单中,协会的监管口径为申请机构自身及其未来管理的私募基金“均不涉及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融资租赁、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典当等可能与私募投资基金属性相冲突的业务”。从事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互联网金融、典当等冲突业务(房地产除外)的关联方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正式许可文件。


c.2020年12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者无关的业务。


d.2022版清单将监管口径扩大到申请机构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民间借贷、担保、保理、典当、融资租赁、网络信贷信息中介、众筹、场外配资、民间融资、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任何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或无关的业务”。申请机构关联方从事小额贷款、融资租赁、商业保理、融资担保、互联网金融、典当等冲突业务需提供相关主管部门正式许可文件。


从以上监管规则的变化中可以看出,协会对冲突与无关业务的范围在2022版中做了厘清,整合了《问题解答七》与《若干规定》的具体内容。值得注意的是,在目前的监管口径中,无关业务中不包括基金销售业务。


(2)承诺主体及义务人


2020版清单中冲突业务承诺函的承诺主体为申请机构与冲突业务关联方。为了减轻申请机构的行政工作负担,2022版清单中冲突业务承诺函的承诺主体变为申请机构。申请机构实际控制人概括承诺申请机构及冲突业务关联方不进行直接或间接形式的利益输送,虽然实质上责任承担人依然为实际控制人和相关关联方不变。


2、集团化经营监管


(1)责任主体及承诺主体


在2020版清单中,存在集团化经营的申请机构需出具单独出具承诺函,承诺如实际控制人展业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关联方承担连带责任,关联方均需盖章。在2022版清单中,为了减轻负担,实际控制人在登记承诺函中概括承诺。责任承担方没有变化,仅为申请机构便宜行事,改为由实控人概括承诺。


(2)合理性说明及合规风控安排


协会关于合理性说明的要求为2020版清单中新设,要求申请机构说明“设立多个同类型基金管理人的目的和合理性,业务方向如何区分,如何避免同业竞争”。去年《若干规定》第五条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厘清,要求“同一单位、个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两家及以上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应当具有设立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理性与必要性,全面、及时、准确披露各私募基金管理人业务分工,建立完善的合规风控制度”。在2020版清单的基础上,结合《若干规定》的深化,2022版清单中对集团化经营所需要承担的说明责任做了深化。相关说明要求实际控制人签章,以实现集团化经营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人说得清、控制的住、付得起责任。


总体上来说,协会认为集团化经营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风险外部性及公共性较小,但对于集团化的管理人发生风险的可能性和危害性更大,所以予以更多的监管关注。协会要求集团各管理人按协会的模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说明,包括风控人员的选任、财务运营的稳健性、风险应对机制、责任追究机制。


(二)其他相关证明文件


第十项其他相关证明文件仅对证券类基金做了更新:针对做债权投资或提供债权投资业务,或者过去曾经从事债权投资的基金ambers系统更新了说明函。


(三)主要出资人概念及相关审核标准


1.主要出资人及其义务


本次修改增加了主要出资人的法律概念,没有使用股东的表述是因为考虑到有限合伙型基金管理人的出资人。主要出资人也被纳入核查范围,做如下审查:


●不得曾经从事或目前实际从事冲突业务(此处并没有提到无关业务,是否可以从事无关业务,我们等待协会后续案例说明);


●进行诚信信息核查;


●其他出资人涉及冲突业务的合计出资比例不得高于25%。


2.穿透核查实操


2022版清单的核查要求需要明确如何穿透核查并计算冲突业务出资人持股比例。针对如何穿透核查,我们根据协会的培训精神进行详细说明:


(1)对实际控制人的穿透核查


对于有限合伙型基金,实际控制人以普通合伙人来认定。公司型基金管理人申请人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①通过股权控制:





②通过委托或协议安排控制的:






(2)对于主要出资人的核查


①主要出资人股权穿透后合并计算,以下图为例:





②但如果不同股东各自有冲突业务的,不做加总计算。以下图为例:





3.间隔期间


协会在监管中发现个人从事业务有一定延续性,因此对自然人的冲突业务时间的隔离定为5年,要求申请机构的实际控制人及主要出资人,以及高管过去5年内不得从事冲突业务。目前对于“从事”未有清晰定义,但协会表示冲突业务的高管人员和一般业务人员都包括在从事范围内,并且明确表示,房地产开发业务的从业人员,不建议作为出资人或高管。协会后续通过案例公示明确适用情形。


(四)诚信信息


1.信息报送主体


如上文(三)1中所述,2022版清单中增加主要出资人和实际控制人的诚信信息填报要求。


2.填报内容


为防止私募基金管理成为金融行业管理的洼地,审慎办理基金管理人登记业务,此次针对诚信信息的填报内容做了如下变动:


(1)针对2020版清单主要核查过去三年的刑事、行政、自律措施或涉诉情况,2022版主要增加了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等财产犯罪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不设年限要求,均需填报。


(2)针对证监会的处罚,增加了市场禁入,并必须在执行完毕后经过三年方可申报,此处和证监会2021年6月1日施行的《证券市场禁入规定》进行了衔接;


(3)被基金业协会注销登记或不予登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管以及实际控制人及主要出资人需填报,我们理解此处予以注销登记的基金管理人不包括主动注销的机构;


(4)对于涉及诉讼和仲裁的时间范围从3年缩短为最近1年;


(5)最近三年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曾经被纳入已经移出也需填报;


(6)对于存在严重舆情或经营不善的,协会可以采取征询相关部门意见或加强问询的方式。


(五)出资人信息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


除了2022版清单的要求以外,依然沿用《问题解答十》的监管口径,需要外资证券类基金管理人需要提供境外批准或许可文件,对于外资股权类基金管理人没有类似要求。对于合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外资出资人持股25%以上的构成是外资类私募基金管理人。


2.学历文件


根据实务反馈,此部分要求过细。2022版中改为只需要提交最高学历学位证明。


3.架构合理性说明


(1)股权架构合理性说明从禁止性的要求不设置三层以上的架构改为正面性的应简明清晰,不得规避监管,推测应在实务中因为员工持股计划或国企投资架构而导致股权架构超过三层的申请机构日益增多,从而推动协会改变了监管策略。


(2)删除了出资人为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时要求出资人出具承诺函的要求;


(3)协会4月15日公示的第二批案例中的案例二和案例四均可作为架构合理性实务应用的案例。


4.出资人出资能力证明


出资能力证明一直以来是协会监管的重点,协会通过对出资能力的考察来防范代持。本次修改强化了针对出资能力的要求,并根据行业意见进行了优化。并且协会将在将来对明显能力不足或有代持可能的出资人,例如刚毕业的大学生出台新的监管要求。


(六)高管人员页签专业能力材料项


1.高管人员工作经验与专业能力材料


专业能力审查与出资能力证明两项一直是协会关注的两项核心标准,此处协会也对专业能力材料此项做出了重大修改。此处也是本次修改的四大变化之一,应予以重点关注。协会将2020版的投资管理经验证明项分为两个部分“工作经验”和“专业能力材料”,明确了规模要求,并适度拉长了任职年限要求,明确不予接受的材料类型,对实务操作进行了厘清。2022版清单对申请机构关于专业能力及履职证明的要求总结如下:


(1)证券投资基金


a.负责投资的高管人员需准备两年以上可追溯的业绩证明材料,没有强调连续,可以累计计算;


b.此次修改明确不再接受个人投资业绩作为专业能力证明材料,但自有资金不包含券商的资金盘;离职审计报告或者私募产品的托管净值报告、基金合同、在职证明均可作为证明材料;涉及境外投资的资产应提供翻译件,律师应核实是否受该国监管并发表相关意见;


c.管理私募产品的规模按人均计算,例如某高管曾与其他2人一起管理1800万规模的私募产品,则此位高管对应的管理规模为600万。


d.不要求管理资产的年化正收益与否。


(2)股权投资基金


a.此次修改明确需要提交2起投资未上市股权,以天使投资或早期投资为主,不包括明股实债或回购项目;初始投资金额原则上不低于1000万;


b.高管在投资中应发挥发挥主导作用,参与尽职调查,投资决策,发挥关键作用;作为投资者参与的,没法体现主导作用的项目不接受;但如果FOF基金投资能够证明发挥了主导作用的,在能够证明主导作用的情况下协会也可以接受;政府引导基金的投资经验政府也是认可的;


c.初始投资金额,不是退出时的金额,也不仅仅指注册资本,而是投资时进入注册资本包含资本公积的总计投资金额;


d.证明项目的投资金额应不低于1000万,如两起投资总计金额不足的,可以提供第三起;


e.证明材料应完整体现从投资到工商确权及项目退出的整个投资链条全流程各环节;退出环节不是强制性的;参与一个环节的都认可。


(七)人员稳定性的材料


此项为本次修改新增事项,因为协会在监管中发现很多机构为了通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标准,采取人员挂靠的对策,存在相应的风险。协会对此特意增加此项,但此项中没有强制性要求:


1.鼓励在申请机构持股,以调动专业人员的积极性,但不强制;


2.要求说明制度安排及激励安排,以维持申请机构的稳定性,加强对公司治理及投资人保护。但何种制度安排或激励安排,未有标准。


预期协会在后期加强事后检测的监管措施,对于频繁更换或刚登记后更换高管人员的管理人出台监管措施,并可能出台政策要求新更换的高管也提供相应的材料。


四、过渡期安排


《登记材料清单》设置了3个月的过渡期,从2022年9月3日起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申请及重大事项变更。但协会建议各申请人在过渡期按照2022版清单提交材料。以及开始准备申请工作的,按新版准备材料并进行申请。如申请机构已经提交登记申请材料或收到协会的整改要求的,则对申请材料不做要求,但需按新版要求进行整改。


本次修改延续了协会加强对基金管理人专业化运营的一贯要求,并体现了监管和实务互相促进、良性循环的发展态势。协会目前正在更新amber系统中相关的模板和填报入口,我们期待和基金业同仁在实践中一起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合规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