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疫法律实务系列|抗疫志愿者相关法律问题指南

2022 05/11

     什么是抗疫志愿者?


  根据国务院《志愿服务条例》第六条,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根据《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条,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智力、体力、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公益性活动。本条例所称的志愿者,是指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


  志愿者一般分为两类:其一,在官方组织或志愿者服务组织下进行登记,服从统一分配,统一安排工作。其二,对防疫工作进行志愿服务的个人,如自行帮助组织小区核酸检测、发放抗原试剂、运送物资、联系防疫供货途径等,多为自发式的。目前,前述两类志愿者均活跃于上海的抗疫志愿服务工作中,对于封控小区多日的百姓来说,更熟悉更了解的其实是第二类自发式进行志愿服务的小区志愿者(业主)。


  抗疫志愿者志愿活动中感染新冠病毒能否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亦规定,“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志愿者被认定为工伤存在两个前提条件:其一,志愿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其二,志愿者须“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这里存在的问题是,如果志愿者是在官方组织或志愿者服务组织下进行登记的,则志愿者与组织之间存在的并非劳动关系;如果志愿者是各个小区自发的业主,则更加不存在可以依托的具备劳动关系的组织,那么志愿者志愿活动中感染新冠病毒能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呢?退一步说,“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视同工伤。那么,在从事新冠防疫志愿活动时受到伤害的,是否是“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根据《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这也印证了前述的分析,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具备认定工伤的条件。作为志愿者来说,只能说,如果能够经规定、政策等认定为“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存在被认定为工伤的可能性。


  抗疫志愿者是否可以领取补贴?


  抗疫志愿者突出的特征之一是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服务和帮助。然而,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并不意味着志愿者不可以领取任何费用,也不可以获取任何补贴。根据《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二十二条,对志愿者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中由本人所支出的交通、误餐等费用,志愿服务组织可以给予适当的补贴。事实上,当前疫情形势严峻,很多志愿者不顾个人安危和感染风险,积极提供志愿服务,甚至有的志愿者拿出自己家的物资、囤货给小区需要照顾的业主,即使这些志愿者并非“在官方组织或志愿者服务组织下进行登记的”志愿者,但是根据《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开展公益活动,需要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也可以自行招募志愿者。自行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定执行。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为规范志愿者的权利义务提供了依据,另一方面,志愿服务的精神是值得推崇和肯定的,更是需要得到保护的,因此,有关部门应给志愿者发放合理的补贴,这样也有助于志愿服务活动持续健康展开。


  抗疫志愿者义务组织居民团购,如果因为团购物资发生了感染,是否要承担责任?


  上海的“团长”未来必定是可以成为载入历史的一个名字,从目前实际来看,“团长”可能由两类人群组成,一类“团长”是以盈利为目的,或者接受了任何形式的佣金、费用等,这类“团长”更类似于商家,另一类“团长”为目前比较常见的有能力、有社会资源的小区业主,他们也是“志愿者”的一部分。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原则上如果志愿者在组织居民团购的过程中,尽到了审核供应商的资质、核实运送人员核酸检测报告等相关的工作,则合理性角度,志愿者尽到了注意义务,对于志愿者不应过分苛责,只有在因故意或重大过失侵害了他人民事权益的情况下,志愿者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抗疫志愿者遭受损失应如何维权?


  抗疫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活动中遭受的损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人身损害;其二,财产损失。


  就人身损害而言,如果志愿者的人身损害由第三人过错导致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因此,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就财产损失而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此外,《民法典》亦规定了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过程中受益人的赔偿责任,根据第一百八十三条,因保护他人民事权益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根据本条规定,志愿者此时提供的志愿服务需要有明确的被帮助对象,且被帮助对象未明示拒绝志愿者的帮助,志愿者在帮助过程中遭受损害的,可以由被帮助人予以适当补偿。


  疫情无情,人有情,在奥密克戎来势汹汹之际,正是充满大爱的志愿者们挺身而出,他们为每个小区做出的贡献汇集起来就是在为整个城市做贡献。呼吁志愿者们在提供志愿服务过程中勿忘保护好自己的安全,减损受到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风险,祝福好人一生平安,祝愿上海早日春暖花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