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疫法律实务系列|疫情期间上海社区团购的法律风险(上篇)

2022 04/22

由于受到了奥密克戎新冠病毒新变异株冲击,上海近期按下了“暂停键”,疫情管控期间,广大居民积极响应号召配合政策,为实现上海“动态清零”的目标做出自己的贡献,相信在党与政府领导下,汇聚上海人民万众一心,胜利目标终会实现,上海这座伟大的城市也必将重新绽放出美丽的光景。

由于奥密克戎传播性极强的特性,导致作为管控期间民生物资保障的最后一公里——上海物流配送受到了极大的冲击,除了政府提供的保障物资外,各个社区业主们也利用各种社会资源,采用社区团购方式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物流配送效率,也同时能够满足社区业主在疫情环境下的基本物资采购需求。

笔者所在的小区该类活动也在如火如荼地展开,朋友圈里“我的团长我的团”等网络梗也时常出现。结合最新社会上出现对社区团购最新情况及政策发布,笔者希望通过文本对社区团购的相关法律风险进行提示,以希望各方主体在开展社区团购时牢牢遵守法律底线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一、何为社区团购

社区团购是真实居住社区内居民团体的一种互联网线上线下购物消费行为,是依托真实社区的一种区域化、小众化、本地化、网络化的团购形式。通常情况下,社区团购一般由商家、平台、“团长”、“团员”(即消费者)等组成。其中,对平台而言,2020年12月22日下午,国家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商务部组织召开规范社区团购秩序行政指导会,并对平台提出了社区团购九个不得的新规,有兴趣的读者可以通过百度等方式进行检索,以便了解对平台的相关规则要求,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由于平台并非本文涉及的疫情下社区团购的主体,因此,此处不再展开,而将从商家、“团长”、“团员”角度展开分析。

二、商家的法律风险

商家除应正常严格履行《产品质量法》《消费者保护法》及相关产品规则项下的产品质量责任外,在疫情管控期间,更应遵守并严格执行《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以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等价格法律、法规及政策,落实主体责任,守法依规经营,根据生产经营成本,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和服务。

笔者注意到,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4月10日发布了《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三(2022年版)》,其中问题十涉及疫情期间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进行交易下的合同效力认定;问题十一涉及个别商家存在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等欺诈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从“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到“哄抬物价”

(1)民事领域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则上应尊重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但当事人对疫情期间的基本民生商品、防疫用品等相关物资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的,应认定该价格条款无效。当事人基于欺诈、胁迫订立合同,或者利用自身优势地位、对方危困状态等致使合同显失公平,对方当事人请求撤销合同的,应支持该撤销请求。

(2)行政领域

根据《价格法》第十四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有本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二)项所列行为,属于是全国性的,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属于是省及省以下区域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定。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3月26日发布了《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认定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对疫情防控期间的违法行为情形、适用范围、涨幅认定标准、行政处罚幅度均有具体要求,其中涉及行政处罚的规定为: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六条,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行业协会或者为商品交易提供服务的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行为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撤销登记、吊销执照。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3)刑事领域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四)依法严惩哄抬物价犯罪。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商品经营者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为牟取暴利,故意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严重影响市场经营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2.产品质量的法律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商家销售防疫物资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的,应准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等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规定,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同时,应及时发函建议相关行政部门查处;涉及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由此可见,不论是“明显高于市场价格”到“哄抬物价”,抑或是产品质量法律责任,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均已从民事、行政及刑事三个层面均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商家切莫因贪心而一失足成千古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