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疫法律实务系列|疫情期间上海律师笔下的社区团购公约

2022 04/14

按照上海分区管控要求,足不出户让市民纷纷通过线上下单购置生活必需品。而社区团购这一网购方式在疫情期间悄然出现,并逐渐占据了一席之地。

然而这种社区团购因为具有群体性、隔离性、自发性等特点,无论从供货源头还是到消费者层面,都存在不规范操作,产生矛盾和纠纷。尤其是团购物资派送问题,由于防疫政策对居民足不出户的要求,只能通过志愿者派发的方式将团购物资送到居民家门口,团购物资的数量、重量、质量问题都在给志愿者的公益服务施压,一些居民因为物资问题甚至与志愿者发生矛盾,使得志愿者产生负面情绪,严重打击志愿者工作热情,导致社区团购无法正常开展,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供给。

秉持“疫情无情人有情”的原则,为了避免、缓解社区团购中可能产生的矛盾纠纷,利用法律理论知识,结合居民实际日常,制定一份《团购公约》,让参与团购的居民能够事先明晰团购风险,划清责任界限,从而真正发挥“社区团购”为助力居民生活物资保障,解决保供“最后100米”的积极作用。

团购公约

一、定义

1.1【团购】:居民在疫情风控期间足不出户,为解决生活所需而共同采购物资,由专人进行接洽、交易、派送等环节,减少与外来人员接触的居民数量的一种防疫购物方式。

1.2【发起人】:提供团购资源,建议组织团购的人。

1.3【团长】:进行团购接龙、统计参团户、代收代付货款、联系供货商等组织团购的人。团长一般由发起人担任。

1.4【志愿者】:志愿者是为团购无偿提供接收和派送物资的人。

1.5【参团户】:参与团购的居民户,团购以户为单位参与,不接受以人为单位参与。

1.6【物业】:××小区物业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小区保安、保洁、维修人员等。

1.7【团购物资】:开团采购的各种食品、生活用品、防疫用品等。

1.8【团购款】:参团户所支付的用于购买其团购物资的对价款。

1.9【商家】:对团购物资的销售方和运输方的统称。

1.10【微信群】:特指××小区××号楼全体居民户所建的微信群。

二、团购原则

2.1【自愿原则】:发起人、团长、志愿者由居民自愿无偿担任,居民户自愿参团并接受本公约的约束。

2.2【平等原则】:任何居民户参团机会平等、参团价格平等、接收团购物资平等。

2.3【诚信原则】:发起人不得虚构团购信息,团长应当如实准确地统计团购数据,物业及志愿者应当勤勉及时派送物资,参团户应当如数及时支付团购款款项并配合统一派送工作,参团户各自仅接收自己的团购物资。

2.4【需求原则】:团购应当以满足日常生活基本需要的原则进行组织,原则上不组织以满足非日常生活所需的团购活动。

2.5【互谅原则】:组织团购时,应当充分考虑团购物资的数量、重量、便携度等,尽可能减少物业、志愿者的派送压力。

2.6【豁免原则】:充分理解团长、志愿者的无偿公益帮助行为以及物业人员的辛苦工作,对团购过程中发生的统计错误、派送错误等过失情形予以最大可能的责任豁免。

三、组织团购的流程

3.1【设立】:发起人可自由在微信群内推荐团购资源信息,尽量保障该团购资源信息的真实可靠。经居民户响应,发起人可自行担任团长或者由居民户共同推举团长设立团购。

3.2【统计】:团长统计参团户的数量以及各参团户采购团购物资的数量,制作统计数据表格。

3.3【支付】:团长根据统计数据表格代收参团户支付的各自团购款,参团户支付团购款后无合理理由不得撤销。团长将代收的团购款总额支付给商家。

3.4【接收】:团长负责与商家联系送货的时间和小区收货地点,沟通协调好商家、物业、志愿者对团购物资的接收、分拣、交接等事宜。

3.5【消杀】:物业对团购物资进行统一酒精喷洒消毒后,将团购物资按楼栋进行分拣并转移到各自楼栋的一楼大厅,交接给志愿者进行派送。

3.6【派送】:志愿者负责根据团长的统计数据表格,将团购物资分发到参团户的家门口(闭门)。原则上由不超过两名志愿者完成派送工作。

3.7【通知】:志愿者完成派送工作后,由团长在微信群里通知参团户开门收取团购物资。

四、团购风险自担

4.1【虚假团购】:发起人善意提供团购信息免责,对团购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不承担担保责任,但发起人存在恶意推荐的情形除外。参团户应当自行评估该团购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风险。

4.2【商家违约】:发起人、团长对团购交易不承担担保责任,因商家违约造成的交易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不供货、少供货、供货瑕疵、供货质量问题等、可委托团长向商家进行维权追索,相应的损失风险均由参团户自行承担。

4.3【派送瑕疵】:发起人、团长、志愿者、物业对团购物资不承担担保责任,团购物资到货后在接收、消杀、分拣、交接过程中发现或发生的团购物品破损、变质等任何问题,均由参团户自行承担。但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时,参团户可向责任人主张侵权责任。

五、团购的限制

5.1【团购频率】:团购活动一般按照以下频率进行组织,不宜太过频繁;

5.1.1蔬菜类食品团购,建议不超过每周2次;

5.1.2其他类食品如主食、肉蛋奶、水果等团购,建议不超过每周1次;

5.1.3药品和日用物资按需开团。

5.2【前置条件】:以下团购物资,团长应当事先落实同意派送的志愿者后,方可设立团购:

5.2.1非日常生活消费物资,包括但不限于:家电、家具、玩具、办公用品等;

5.2.2享受型生活物资,包括但不限于:香烟、酒水、饮料、零食等;

5.2.3单份团购物资重量在10斤以上的。

5.3【禁止获利】:发起人不得通过推荐团购资源信息获取利益,如介绍费等。团长不得克扣、占有、挪用团购款。

5.4【强制消杀】:未经消杀的团购物资不得进入小区楼栋,因消杀会对团购物资造成破坏的,参团户自担损失,建议慎团。

5.5【统一派送】:参团户不得自提团购物资,以免造成团长和志愿者分发团购物资的秩序混乱。

5.6【限制交换】;团购物资具有随机种类时,团长和志愿者也是随机分发,参团户不得向团长或志愿者提出更换要求。参团户自行与其他同楼栋居民私下达成的交换约定,应通过同意帮忙的志愿者来完成交换。

5.7【风险承担】:志愿者将团购物资发放到参团户门口后即完成对该参团户的派发工作,参团户在收到通知后应当自行安排及时取货,团购物资的灭失或损坏风险由参团户自行承担。

5.8【隔离派送】:对于存有密接或阳性居民的楼层,志愿者将团购物资发放在该层电梯门口,志愿者不得踏出该楼层电梯。

5.9【志愿者保护】:志愿者分发团购物资时,必须穿戴防护服等相关防疫配置。

六、公约遵守

6.1【确认遵守】:本公约在微信群中进行公示,由全体居民户在微信群中进行确认接龙,完成接龙的居民户视为同意并遵守本公约。未完成接龙的居民户,原则上不接受其参团团购。

6.2【违约责任】:违反本公约的居民户给予一次黄牌警告,拒不改正重复违反的行为,视为其退出本公约,原则上不再接受其参团团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