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世间》男主周秉昆过失致人死亡是否正当防卫?

2022 03/07

2022开年大剧《人世间》自开播以来,收视率屡创新高,领跑多平台热度榜首,而且也是好评如潮。作为一部展现上世纪七十年代以来家庭和社会巨大变迁的年代剧,多角度、多方位、多层次反映了人间沧桑与世事沉浮,也提供了足够的讨论话题和情感共鸣,吸引了各个年龄段的观众。

剧中男主角周秉昆一生际遇艰难,令人感慨。尤其是人到中年,因继子的缘由,引发了其过失致人死亡一案,以过失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而锒铛入狱,不禁让观众们唏嘘一片。作为法律人,基于学习和思考的动力,且就此幕的法律问题略做分析。当然了,剧终究是剧,剧终人散,有些问题不必较真。

一、剧中判决定性基本妥当,但量刑却显随意,明显畸重

剧中情节设定在1993年,那么,在不构成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对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自然也就适用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关于过失杀人的规定。法条内容如下:

第一百三十三条:过失杀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从当时的法条表述看,该罪罪名为过失杀人罪。一般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恶劣的,量刑幅度为五年至十五年有期徒刑。而从本剧中展现的情节来看,周秉昆的行为并不属于情节特别恶劣,相反具有从宽情节,理由有三:(1)起因可以说完全在于被害人骆士宾,正是因为其丧失道德底线的侮辱谩骂而招致不堪其辱的周秉昆奋力反击;(2)周秉昆并无使用工具等恶劣行为,踢开骆士宾的刹那完全是出于本能的反映,因为当时正好是被骆士宾按倒在地攻击;(3)周秉昆自始坦白,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而且,从法庭宣判中看,也没有说是情节特别恶劣。因此,对周秉昆的行为只能适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幅度,九年有期徒刑的判决显然是对法律的随意突破。

也许有人会说,当时正处于“严打”时期,完全可以突破法定刑而判刑。这其实是对“严打”政策的误解。尽管1979年的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但对于“严打”范围却是有着明确的规定。从1983年中共中央《关于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等有关文件的规定来看,过失致人死亡的,并不属于严打的对象。

二、“过失杀人罪”到“过失致人死亡罪”罪名的演变

立法讲求科学性、合理性。所谓杀人,就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从文义以及正常人的理解,“杀”字本就暗含着故意的意思,代表着一种积极追求死亡结果的目的倾向。而对于过失犯罪来说,主观上并不希望或者放任结果的发生。那么,将“过失”与“杀人”两个词组合在一起,就显得不伦不类,意即1979年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罪状表述存在着逻辑上的矛盾。

随着法学研究的发展和立法技术的提高,为了修正这一罪状的表述弊端,1997年新《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修订为:“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此后,该罪的罪名也就被确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本罪的最高刑也降为有期徒刑七年,与1979年旧刑法相比,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

三、对侮辱人格的行为能否实施正当防卫,需要具体区别对待

部分观众也就剧中周秉昆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提出了疑惑。鉴于剧中周秉昆出手的主要原因在于对方的的言语侮辱和挑衅,那么,作为一个学习和思考的题材,我们不妨可以就“对侮辱行为能否实施正当防卫”略作探讨。

现行刑法第二十条关于正当防卫的规定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此,构成正当防卫,须同时符合不法侵害性特征、紧迫性特征、必要的限度。

(一)侮辱人格的行为属于不法侵害

所谓不法侵害,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他违法的侵害行为。无论是宪法还是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亦或是民法,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尽管实践中关于正当防卫之不法侵害性的讨论几乎都只局限在人身性、财产性侵害这样的物理性暴力攻击,但就刑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来看,并没有将人格尊严这样的精神性权利排除在外。因此,侮辱人格的行为当然属于不法侵害。

(二)对于侮辱行为能否实施正当防卫还需判断“紧迫性”

长期起来,司法实践对正当防卫的适用“畏手畏脚”,适用条件过于严苛,刑法中的正当防卫条款也被称为“沉睡条款”。以2017年的于欢案、2018年的昆山“龙哥”案等重大案件为契机,正当防卫条款也被唤醒。随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也于2020年2月28日应运而生,突出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但同时也应当注意,在大步松绑的同时,要切实防止防卫权的滥用,防止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就正当防卫来说,不仅要求不法侵害正在发生,同时也必须以“紧迫性”为条件。因为确实存在着一些不法行为完全可以通过平和方式解决。基于正当防卫的应急性,应当对防卫对象作出必要的、适当的限制解释,也就是要判断不法行为是否具有攻击性、破坏性、紧迫性,从而确定是否存在防卫必要。

因此,对侮辱行为而言,如果仅限于言语辱骂,侵犯人格尊严程度较轻,且仅涉及精神层面的权利侵害,不应成为被防卫的对象;而对肢体侮辱,同时伴有非法拘禁、轻微殴打行为,同时侵害他人人格名誉权、人身自由权以及健康权等,当然可以成为防卫的对象。

这与《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精神也是相符合的,其中第14条中指出“对于因侵害人实施严重贬损他人人格尊严、严重违反伦理道德的不法侵害,或者多次、长期实施不法侵害所引发的防卫过当行为,在量刑时应当充分考虑,以确保案件处理既经得起法律检验,又符合社会公平正义观念。”

结语

《人世间》已经结束,人世间的人和事都还将继续。虽然生活有时候并不能完美,但依然要充满希望,看向远方!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在此之上,道德的归道德,法律的还给法律。生活在法治时代,我们应信仰和尊崇法律,生活中的冤屈、苦难、不幸,也可以努力寻求法律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