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劳动合同签订中的“如实”义务浅谈企业用工风险

2021 07/20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该条款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设定了“如实”义务,即用人单位招聘时有“如实告知”的义务,劳动者有“如实说明”的义务。

近年来就业市场形势愈发严峻,相同就业岗位经常多人竞争,学历以及专项证书等往往成为企业招聘人才的一项重要指标。面对残酷的竞争机制,实践中有部分面试者选择伪造学历证书等来蒙混过关。在近日广州法院发布的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中,就存在一宗公司高管伪造学历证书,最终法院判决单位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案例档案中显示邵某与某地产公司签订劳动合提交的“北京商贸大学毕业证书”以及相应的学历认证报告系伪造。2016年5月30日邵某又与某旅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为2016年5月30日至2021年8月5日,入职该公司管理岗位。2018年12月8日某旅游公司以其违纪为由解除与其劳动关系。邵某起诉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一审法院判决驳回邵某全部诉讼请求,邵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劳动法在设定“如实”义务时就是在充分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同时,亦兼顾维护用人单位正当的用工管理的权利。案例中邵某在明知提交学历证明系伪造的情况下依然向公司提供违反了劳动者应当遵守的基本准则,法院认定其行为违反单位规章管理制度,亦违反劳动记录,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无不当之处,亦无需承担经济赔偿金。

无独有偶,2021年北京市平谷区法院发布的一份判决也显示劳动者张某提供虚假学历、虚构工作经历获得某公司创意中心总经理的职位,其行为侵害了用人单位的知情权,最终法院判决其返还用人单位工资款30万元。

笔者认为,劳动者伪造相关学历证书不但违反了劳动法的如实说明义务,也违反了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侵犯了用人单位的合法知情权。但上述两案例的根源不仅仅在于劳动者的不诚信、故意隐瞒行为,更在于很多企业用工不规范。高管属于公司的重要岗位,学历造假者能够通过单位招聘的层层关卡,入职公司,说明企业的审查环节存在很大漏洞,有些企业HR在招聘过程中操作不规范,不做基础的背景调查,不审查相关证书原件给劳动者伪造学历提供了机会。企业招错员工,尤其是高层管理人员可能需要付出的风险代价包括但不限于用工成本增加、诉讼仲裁风险以及企业形象方面代价都是远远高于员工工资的。在实践操作中人力部门不能指望每一个求职者都会严格按照法律的设定履行应尽的“如实”义务,而是应该严格按照公司招聘制度,在审阅劳动者相关信息时履行应尽的审查义务,尽量避免订立合同之后发生的争议,避免相关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用工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