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月忽忽,旧事堂堂(系列之七)

2021 07/14

1989年年中,风云突变,中国进入关贸总协定的进程,急转直下。


原定的中国工作组会议一而再再而三推迟至年底,本来拟好的会议日程是讨论中国议定书中的问题,美国欧盟却要求中国继续澄清外贸体制中的问题,称讨论议定书不是多数成员的意愿。主席吉拉德在既定的日程“讨论中国议定书中的问题”中,不得不加了个条件状语从句,变成“如果可行的话,讨论中国议定书中的问题”。工作组的工作一下子回到了原点。


美国的态度如翻书一般。美国贸易代表希尔斯表示“中国必须放宽经济限制,才有资格参加关贸总协定。” “美国将不再在中国重返关贸总协定的谈判中起带头作用。”八字胡纽科克几个月前的热情与期待已荡然无存,直接向中方表示:美国国会对华情绪很强烈,不可能给予中国无条件最惠国待遇,美国政府之前承诺推动国会修改有关立法,无法实现,最终将引用总协定第35条,与中国互不适用关贸总协定。


恰在此时,更复杂的问题出现了。


1990年1月1日,总协定总干事邓克尔收到了一份由经济部长陈履安博士签署的申请函,申请其政府代表台湾、澎湖、金门和马祖关税地区,申请加入关贸总协定。陈履安是个官二代,其父陈诚是前台湾省政府主席,国民党大佬,素有“小委员长”之称。得到消息,中国驻日内瓦大使立即约见总干事邓克尔,递交外交照会,指出台湾当局无权自行申请加入关贸总协定,关贸总协定不应受理台湾的非法申请。


瑞士人阿瑟.邓克尔是关贸总协定的第三任总干事,在任期间历经了中国申请恢复关贸席位和草就乌拉圭回合谈判文本(史称“邓克尔文本”)两件大事,为中国进入总协定和WTO的成立,奠定了坚实的基础。邓克尔与同是瑞士人的工作组主席吉拉德不一样,他瘦高个子,略弓背,老花镜永远架在高耸的鼻尖上。他是个老烟枪,总是接连不断抽烟,面色微黄,说话偶有喉淤。工作之余,我曾就总协定的规则及其与中国的关系,写了本书,做成英文目录和概要,送给邓克尔,请他作序,他不仅欣然答应,还让我务必将书出版后送存总协定的图书馆。


作为总协定的首脑,作为当时区区六百来万小国的瑞士人,占世界五分之一人口的东方大国将进入他统领下的国际组织,邓克尔一定是乐见其成,只是或许他未料到中国问题的复杂程度。总协定不是联合国的附属机构,但是,总协定“政治问题从联合国”的不成文规则和传统,邓克尔作为总干事自然要遵循。面对台湾的申请函,总协定暂时没有什么动作。




阿瑟.邓克尔(1932-2005),1980-1993年任关贸总协定总干事。


但是,一些缔约方却潜流暗涌。


美国布鲁金斯学会1989年9月,就搞了个研讨会,会上台湾政策研究院叶姓院长,发表题为“台湾在关贸总协定成员资格”一文,分析了总协定中几种不同的成员资格,为台湾造势。美国对台湾挤进总协定的推波助澜,可见一斑。台湾提出申请函后,鉴于中国方面的强大压力,台湾问题在总协定中暂时搁置,但是中国工作组工作也几乎停滞。


照会了总干事邓克尔之后,接下来要就台湾问题做各国驻日内瓦使团的工作。当时我跟随使团副代表王天策公使走访各国使团。“走,扫雷去!”老王在国内是经贸部国际司的司长,是我的顶头上司,他将拜访各使团排除台湾问题隐患称为“扫雷”。在照会总干事的随后一年多时间里,中国使团这老少二王,在日内瓦城里走街串巷,约见、走访、会谈了四十来个国家驻日内瓦的大使、公使、参赞、临时代办,对他们重申联大2758号决议,一个中国的原则。各使团均理解中方的关切并表示将此重大问题报首都。


总协定的成员有主权国家,还有“单独关税地区”。在中国提交恢复总协定席位之前几个月,1986年4月香港以单独关税地区身份和以“中国香港”的名义成为总协定第91个缔约方。在法律人眼里,总协定的缔约权和成员资格又是一个有趣的法律问题。总协定是个国际组织,又是个国际条约,而缔结国际条约是主权国家政府之行为,为何无主权性质的地区也可参加呢?


起草关贸总协定时,一些宗主国如英国、法国、荷兰,不仅谈判自己本国的关税减让,还代为其海外殖民地谈判。但是个别殖民地,如当时的缅甸、锡兰(斯里兰卡)和南罗得西亚(后来的津巴布韦),实施不同于英国的关税税率和贸易制度,谈判中要求成为单独的缔约方。总协定专门审查,认定三者贸易高度自治,为单独关税地区,同意谈判结束后它们可成为单独于英国的缔约方。谈判刚结束不久,缅甸锡兰摆脱殖民统治而独立,就以主权国家身份成为缔约方,而南罗得西亚则一直是单独关税地区身份的缔约方,直至它1980年独立才成为主权国家身份的缔约方。


由于单独关税地区无主权性质,不具备国际上的缔约能力,在讨论接受它们成为缔约方时,智利、捷克对单独关税地区在国际法上的缔约能力提出过质疑。鉴于总协定是个处理关税贸易的非常小众的协定,多数缔约方主张单独关税地区可以参加总协定。为防止将单独关税地区理解成国家或政治实体,总协定对单独关税地区参加总协定做了十分谨慎的规定:首先,单独关税地区与其他领土之间实施不同的关税税率和贸易制度,为适用总协定目的,总协定把这样的单独关税地区作为一个缔约方对待;注意,这里并没有说单独关税地区是一个缔约方,而是作为一个缔约方对待。其次,单独关税地区要经对其负有国际责任的缔约方提议(sponsorship),并声明其拥有贸易自治,方可被视为一个缔约方;同样,这里没有说单独关税地区是一个缔约方,而是被视为一个缔约方。1986年英国经过如此提议和声明程序,使香港被视为一个缔约方,同样,葡萄牙使澳门于1991年被视为缔约方。


无论当年的南罗得西亚,还是香港澳门,其单独关税地区的身份,源于它们前殖民地的身份。换言之,总协定中单独关税地区的由来、立法历史及有限的法律实践,均与宗主国和殖民地相关联。而台湾提出加入总协定时早已不是殖民地,能构成总协定界定的单独关税地区吗?退而言之,就算无殖民地背景,台湾作为单独关税地区,须经一个对其负有国际责任的缔约方提议和声明,方可被视为缔约方,而这个负有国际责任的缔约方又会是谁呢?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