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重聚焦:政府信息公开VS商业秘密

2021 04/28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行政法领域内重要组成部分,其设立目的是为保证政府政务信息制度化、公开化、透明化,有效保障公民对行政行为的参与权、知情权、监督权。行政机关在制作、获取、保存政务信息过程中,往往会获取到涉及商业秘密信息,申请人申请此类信息公开时,如被告知涉及商业秘密不予公开或部分公开,则可能会对行政公开结果不满,易引发后续行政诉讼。

一重聚焦商业秘密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行政机关在收到申请时,对于可能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应从以下四个方面严格审核是否满足法律规定的构成要件:一是信息是否属于经营性信息或者技术信息;二是信息是否已经为公众所知悉;三是信息是否具有商业价值,是否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四是权利人是否采取了保密措施。

二重聚焦公开裁量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行政机关以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为由决定完全不予公开的,应当符合以下四种情况:一是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二是经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该政府信息;三是不公开该政府信息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四是政府信息全部内容均属于不应当公开的内容,或者无法通过区分处理而公开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重聚焦审核办理流程。

行政机关对于属于自身职责范围内的政府信息负有制作、保存、获取的职责。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并非一律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故收到申请人行政公开申请后,行政机关会进行初步分类并严格审查。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行政机关不予公开。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在行政机关作出最终结论前,还需要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四重聚焦第三方意见认定。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在(2020)京0101行初204号行政判决书中认定,“被告行政机关收到本案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向第三方征求了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但说明涉及其商业秘密的具体理由并不充分,不能完全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但是否存在依法不应公开或不应全部公开的情形,尚需行政机关调查、裁量,不具备径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法定条件。”第三方以相关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为由不同意公开,需结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充分说明涉及其公司商业秘密的具体理由,否则应视为不能完全符合商业秘密而不具备不予公开的条件。

五重聚焦举证责任分配。

在信息公开的行政程序中,行政机关可以要求第三方向其提供相关证据以协助审查,第三方也可以自行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但最终审查确认职责仍在行政机关。如果行政相对人对部分公开内容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被告对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因行政相对人难以自证申请行政公开内容非商业秘密,故行政机关以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为由不予公开,应当就其作出的不予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承担举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