薇娅:明星的归宿都是带货,直播带货要负责任吗?

2021 03/09

近日,直播带货“一姐”薇娅在综艺节目上直言:“明星的归宿都是带货,我只是想跳过当明星这一步。”网友们纷纷表示:真敢说!且不管薇娅这句话是段子,还是她的真心话,不可否认的是,明星带货特别是明星直播带货近两年来确实是愈演愈烈。

直播最开始出现的定位是娱乐,主播们通常具有一定的才艺,唱歌、跳舞、说唱、电竞等等,且颜值较高,能够很好的和网上游客互动。直播平台和主播们各显神通博取关注、发展粉丝,主要靠粉丝的“打赏送礼”来赚钱。随着直播行业的迅速壮大,直播产生的流量也越来越多,电商平台和实体商家纷纷尝试直播营销模式,大家亲切地称之为“直播带货”。近年来,直播带货呈现爆发式增长,已成长为一个万亿级的市场,吸引了众多主播、网红甚至影视业明星纷纷进入直播带货行业。然而问题也随之出现,明星带货有直播现场翻车的、有数据造假报警的、有产生纠纷打官司的、有消费者投诉的,有人就疑惑地问,直播带货是广告还是销售?主播(含明星)在带货过程中又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

实话实说,因为直播带货是近两年才兴起的现象,我国暂时还没有专门的法律完全适用于直播带货,业界对直播带货法律性质的认定也存在各种争议。

有的观点认为,直播带货属于网络销售行为。主播在直播介绍某件商品的时候,会详细说明该商品的名称、用途、规格、生产产地、使用期限、主要成分、主要功能等等,也会当场打开商品试用,特别像现实生活中的柜台销售人员。实际上,在商家自播模式下,商家雇佣店主或店员,甚至请高管人员来介绍商品,为企业直播带货,主播的行为属于职务行为,商家对其销售的商品承担销售者的责任,主播不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有些明星在直播间介绍商品并销售,很多时候以消费者的姿态出现,为消费者争取价格优惠,传统广告那种品牌宣传的作用大大减弱。还有一些明星到直播间参与直播互动,更多是起到活跃气氛的作用,主要是为了提升自己的曝光率。

有的观点认为,直播带货属于广告行为,应当由广告法进行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于那些形成自身品牌独立主播或明星,其在直播带货的同时,以自身名义或形象对商品做推荐,应视为包含了广告行为,构成广告代言人和销售者多重角色,这就要求带货主播的宣传推广行为必须符合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广告代言人的法律责任。笔者整理了广告代言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广告法》第56条第二款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2、《广告法》第56条第三款规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3、《食品安全法》第140条第三款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食品,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与食品生产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4、《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广告法》规定,广告代言人不得有以下行为,否则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1)不得在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作推荐、证明。

(2)不得在保健食品广告作推荐、证明。

(3)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4)不得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

还有一类主播,拥有完备的经营团队,本身是独立的商事主体,设立了自己的网店,设计自己的产品线,这类独立主播与品牌商家的依附性小,具有更强的法律主体独立性。这时候的主播,作为销售者,应当对自身所售商品质量承担全部责任。如直播带货中有符合商业广告的活动,应适用《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如存在虚假宣传或诋毁竞争对手的,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在直播间遇到的不能退换货等售后问题,可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来进行规制。

所以,笔者认为,直播带货到底是广告还是销售,需要根据当时直播的具体情况来区分认定。不管属于哪种情况,期待主播们规范直播,合法带货;也期待消费者们理性消费,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作者:高朋影视传媒专委会彭美阳律师